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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5 年度竹北勞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黃志遠 被   告 立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崇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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