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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5 年度竹北勞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志遠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7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 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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