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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5 年度竹北勞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立曜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市○○街○○○巷○○弄○○號 法定代理人 連崇賢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志遠  住新竹市○○路○○○巷○弄○○號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二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 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 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 ,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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