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竹北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郭黛瑾
原告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被告戲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莊麗齡於原告
起訴前即民國104 年9 月3 日過世,有其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
。
二、本院已調閱被告董事相關資料,原告可
聲請閱卷。並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具狀更正或追加被告。逾期提出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