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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5 年度竹北小字第 1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竹北小字第173號 原   告 郭子菁 被   告 蓁錡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9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元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由到場之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04 年間投資被告各分店,並簽定被告公司加盟 經營契約(下稱系爭加盟契約),嗣於104 年6 月、7 月原 告因手術開刀請病假期間,被告發放股利共新臺幣(下同) 38,200元予原告。其後,被告並曾於員工月會時表揚原告因 認購被告各分店股份(中央店5 ﹪、南大店2 ﹪、長春店2 ﹪、三民店2 ﹪、大有店1 ﹪、竹北店2 ﹪、竹科店1 ﹪、 進中店5 ﹪),雖請病假在家休養,仍能於請假期間領取股 利,藉此鼓勵員工投資。詎被告在原告復職後,於104 年12 月私下告知原告不能領上開2 月之股利,故於105 年1 月10 日發薪時,從薪資內扣除38,200元。惟原告受領者乃股份投 資,並非薪資紅利,被告此舉實係不當得利,但被告法定代 理人王瑞揚卻稱:你是不是不想做了,反正你不缺錢,可以 去法院告我等語,雙方雖經調解仍未果。為此,依不當得利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調解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具狀所為之陳述略以: ㈠原告於104 年6 月、7 月間請病假期間,原應依照被告公司 人事規章第4 頁第11條規定:「員工因病或因事須暫時辭去 職務(最長不得超過2 個月),店長視實際狀況之需,申請 (留職停薪),經總監核准,即可至行政部辦理,留職停薪 期間年資不予計算,勞健保需全額負擔,年終獎金、特別獎 金及福利、紅利亦停止至復職為止」。惟當時因店長新上任 ,與會計核對薪資時並未察覺此條規定,因此誤發此2 個月 之入股紅利38,200元。 ㈡被告公司開放員工入股,乃員工福利之一,採開放自由入股 ,並無強迫。至月會為每月固定會議,被告均會在會中表揚 表現優異、薪資收入高之員工,以此激勵員工士氣,但並無 因此吆喝員工入股。被告每年年底都會做整年度稽查報表, 此時才發現原告於104 年6 月、7 月病假期間誤發此入股紅 利,故將誤發紅利扣回,實屬合理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被告加盟經營契 約、診斷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直營店人事管理規章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18頁),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惟辯 稱:原告請病假期間,入股紅利本應停止發放等語,是本件 爭點如上,析述如下。 ㈡經查: ⒈依系爭加盟契約第1 條後段、第2 條第7 項後段約定,為保 障雙方權益,自合約起1 年內不得退股,1 年後退股須於3 個月前提出。或合約未到期,已離職者須等合約到期退股, 並於離職期間無法領取股利(合約到期以當月股金計算之) ;開辦後之後之股價除淨值以外,以近6 個月的營收狀況年 報酬率20回算入股金。半年調整1 次(本院卷第3 頁),可 知關於入股金及股利之發放,除離職期間無法領取股利外, 並無其他限制。 ⒉復觀被告引據之人事規章第11條約定:「. . . 留職停薪期 間年資不予計算,勞健保需全額負擔,年終獎金、特別獎金 及福利、紅利亦停止至復職為止」,並不及於『入股金』及 『股利』。又被告未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是被告前揭 所辯,洵屬無據,委難可採。 ㈢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2、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第436 條之 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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