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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5 年度竹北小調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富翼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朝舜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栗佳開發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栗佳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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