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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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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5 年度竹北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古超文 訴訟代理人 錢儀婷律師 相 對 人 京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 扶助;有㈠涉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㈡因智能障礙 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 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㈢符合社會救助法 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 查其資力;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 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 、第14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對相對人京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案件, 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竹北勞小調字第1 號案件審理在案。茲 因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為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新竹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 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桃園市八德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竹北勞小調字第 1 號給付薪資等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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