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竹北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邱順芳
代 理 人 許淑惠
律師
相 對 人 悅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湘
相 對 人 成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旭炎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
法律
扶助;有㈠涉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㈡因智能障礙
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
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㈢符合社會救助法
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
查其資力;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
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
、第14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對相對人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案件,業經聲請人提
起訴訟在案(本院105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3 號)。茲因聲
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
扶助在案,且
本案訴訟聲請人實有勝訴之望,為此,
爰依法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提出戶口名簿、審查表、財政
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
院105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3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卷宗,經
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
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