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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5 年度竹北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邱順芳 代 理 人 許淑惠律師 相 對 人 悅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湘 相 對 人 成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旭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 扶助;有㈠涉犯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㈡因智能障礙 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 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㈢符合社會救助法 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 查其資力;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 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 、第14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對相對人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案件,業經聲請人提 起訴訟在案(本院105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3 號)。茲因聲 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 扶助在案,且本案訴訟聲請人實有勝訴之望,為此,爰依法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口名簿、審查表、財政 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105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3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卷宗,經 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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