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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5 年度竹北簡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0號 原   告 宇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琴 訴訟代理人 董文貴 被   告 易利迪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武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伍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路○○ ○ 號、299 號2F、3F房屋之水電修繕工程,並由被告提供配 電盤圖,以利原告施作附表項次1 套房開關箱;被告並委託 原告就之前水電廠商施作未完及其他依指示需要進行收尾工 程,被告交付原告施作工程項目及範圍如附表所示,總計工 程款為新臺幣(下同)150,490 元(不含5%營業稅),被 告僅於104 年10月15日給付35,000元工程款後即未再給付其 餘款項,今尚欠工程尾款115,490 元,為此依承攬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5,49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5,4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委託原告處理套房修繕,施作套房開關箱, 雙方口頭約定1 戶報價4,500 元,共15戶,總價為67,500元 ,若有增加費用,需雙方同意始得追加。然工程進行中,原 告不斷延宕,直至104 年10月11日左右才稍有進度,原告便 提出僅有附表項次1 工項總金額為67,500元之報價單向被告 請款,而被告亦於104 年10月15日匯款35,000元至原告指定 帳戶,被告要求原告盡快完工,原告直至104 年11月10日 始完成工程進度80% ,並送來請款單要求請款15萬餘元,惟 被告僅追加附表項次11、12、15等工項,且線材與燈具為被 告原先即有,因此其餘工項應該含在原報價67,500元金額內 ,故本件工程款應僅為75,000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35,000 元,被告僅願給付原告餘款40,000元,爰答辯聲明:㈠原告 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將新竹縣○○市○○○路○○○ 號1-3 樓之水電修繕工程 發包予原告公司施作,工程項目及範圍如本院卷第8 頁之報 價單(即附表)所示。 (二)被告已給付原告35,000元之工程款。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路○○ ○ 號、299 號2F、3F房屋之套房開關箱及水電修繕收尾工程 ,原告施作工程項目及範圍如附表所示,總計工程款為150, 490 元,惟被告僅於104 年10月15日給付35,000元工程款, 迄今尚欠工程尾款115,490 元,為此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115,49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被告則以 :被告委託原告施作套房開關箱,雙方口頭約定1 戶報價4, 500 元,共15戶,總價為67,500元,原告前提出僅有附表項 次1 金額為67,500元之報價單向被告請款,而被告亦於104 年10月15日匯款35,000元至原告指定帳戶,原告嗣後再提出 金額150,490 元之報價單向被告請款,惟被告僅追加附表項 次11、12、15等工項,且線材與燈具為被告原先即有,因此 其餘工項應該含在原報價67,500元金額內,故本件工程款應 僅為75,000元(67,500+1,500 +4,000 +2,000 ),扣除 被告已給付之35,000元,被告僅願給付原告餘款40,000元等 語,資為抗辯。故本件兩造之爭點在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未付工程款115,490 元,有無理由?被告抗辯本件工程款總 計75,000元,扣除已給付35,000元,原告不得請求超過40,0 00元的金額,是否可採?茲說明如下。 (二)查證人黃紹軒到院結證:我有到竹北市○○○路○○○ ○○○○ 號從事水電工程,我是原告公司的員工,代表原告接系爭工 程,本件工程是由我負責,一開始是向原告報價開關箱,報 一個4,500 元共15個,金額67,500元,被告一開始只要做15 個開關箱,實際施作工程如卷宗第8 頁報價單(按即附表) 所示,本件工程有追加,追加也是被告法定代理人謝先生跟 我談的,我有告知會有追加工程款,但沒有說追加多少錢, 我跟他說後面追加的要算點工點料,點工就是我們來幾個工 人就要算工錢,料就是拿多少料也要算錢,被告法定代理人 說好,後來我做好將報價單送到施工現場給任雅蕾(按係被 告公司人員),她沒有付錢…,一開始1 樓沒有電、沒有電 燈,樓上要申請電錶無法申請,被告才叫我上去做2 、3 樓 的開關箱,一開始施作一樓的這些工項,不知道怎麼報價, 因為一樓的工程是別人沒有做完,我收尾,除了套房開關箱 外,其他都是收尾工程,這些收尾工程,被告一開始就有請 我收尾,這些收尾工程,就是150,490 元報價單編號2-15的 工項,我有跟被告說收尾工程也要收費,一開始就有說點工 點料,因為無法報價,104 年10月11日請款67,500元時,因 為收尾工程還沒有做完,所以沒有一起請款,收尾工程是一 開始就有講,但過程中也有追加等語明確在卷(見本院卷第 52-56 頁),被告法定代理人亦當庭表示:「對證人黃紹軒 所述沒有意見,陳報狀的這些工項(參見附表)確實有施作 ,也是我叫證人施作的,但是編號1 套房開關箱會跳電」等 語(見本院卷第57頁)。準此可知,證人黃紹軒承攬系爭開 關箱及水電修繕收尾工程時,除向被告報價開關箱之工程款 為67,500元外,亦向被告表明其他水電修繕收尾工程無法報 價,須依實際施作之點工點料計價屬實,被告抗辯其僅追加 附表項次11、12、15等工項,因此其餘工項應該含在原報價 67,500元金額內云云,難為可採。 (三)本件被告抗辯原告之報價過高,經兩造合意後送請台灣區電 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鑑定附表項次2-15收尾工程之合理工程 款應為若干?經該公會鑑定各工項之合理價格如附表「鑑定 後總價」欄所示,加計兩造不爭執之附表項次1 開關箱之工 程款67,500元後,總計應為102,150 元,此有鑑定報告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78-84 頁),扣除被告已給付之35,000元 工程款(參不爭執事項第㈡點),被告尚應給付原告67,150 元。又被告原抗辯原告施作之開關箱跳電之瑕疵,經鑑定結 果為:原告依據被告提供之配電盤圖施工完成,該設計圖面 符合相關規範,然被告提供之「家用即熱式電水器為45安培 」,與設計圖面電熱水器4KW (18.2安培)不符,超過開關 箱設計之承載量30安培,故容易產生跳電情形(見本院卷第 81頁),準此可知,原告依被告提供之配電盤圖施作套房開 關箱難認有何瑕疵,被告於本案審結前亦不再抗辯瑕疵扣款 (見本院卷第95頁),應併此說明。 (四)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又按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再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50 5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既已完成系爭工程,被告自應依約給付報酬。從而,原 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7,15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 請為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予以宣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表: ┌──┬─────────┬──┬──┬──┬───┬─────┬───────┐ │項次│品名及規格 │數量│單位│單價│ 總價 │鑑定後總價│備註及說明 │ ├──┼─────────┼──┼──┼──┼───┼─────┼───────┤ │ 01 │套房開關箱 │ 15 │ 組 │4500│ 67500│ 67500│ │ ├──┼─────────┼──┼──┼──┼───┼─────┼───────┤ │ 02 │LED 桶燈.15cm │ 12 │ 只 │ 310│ 3720│ 3100│實際數量計10盞│ │ │ │ │ │ │ │ │ │ ├──┼─────────┼──┼──┼──┼───┼─────┼───────┤ │ 03 │T5層板燈.4呎 │ 5 │ 組 │ 210│ 1050│ 1050│ │ ├──┼─────────┼──┼──┼──┼───┼─────┼───────┤ │ 04 │2.0 白扁線 │ 1 │ 捲 │1600│ 1600│ 0│為追加工項材料│ ├──┼─────────┼──┼──┼──┼───┼─────┤,依照工程慣例│ │ 05 │1.6 白扁線 │ 1 │ 捲 │1120│ 1120│ 0│,不予計費。 │ ├──┼─────────┼──┼──┼──┼───┼─────┤ │ │ 06 │改修工資 │ 12 │ 工 │2500│ 30000│ 0│ │ ├──┼─────────┼──┼──┼──┼───┼─────┼───────┤ │ 07 │套房. 廚房按面增設│ 15 │ 只 │1000│ 15000│ 0│追加工項,僅│ │ │插座 │ │ │ │ │ │就既有插座,變│ │ │ │ │ │ │ │ │更位置,不予計│ │ │ │ │ │ │ │ │費。 │ ├──┼─────────┼──┼──┼──┼───┼─────┼───────┤ │ 08 │套房廁所. 增設插座│ 6 │ 只 │1000│ 6000│ 6000│確有追加、價格│ ├──┼─────────┼──┼──┼──┼───┼─────┤合理 │ │ 09 │1F增設冷氣電源 │ 1 │ 式 │3000│ 3000│ 3000│ │ ├──┼─────────┼──┼──┼──┼───┼─────┤ │ │ 10 │2F增設冷氣電源 │ 4 │ 間 │2000│ 8000│ 8000│ │ ├──┼─────────┼──┼──┼──┼───┼─────┤ │ │ 11 │1F增設網路電話線 │ 1 │ 式 │1500│ 1500│ 1500│ │ ├──┼─────────┼──┼──┼──┼───┼─────┤ │ │ 12 │2F、3F增設網路及電│ 1 │ 式 │4000│ 4000│ 4000│ │ │ │源及固定 │ │ │ │ │ │ │ ├──┼─────────┼──┼──┼──┼───┼─────┤ │ │ 13 │2F、3F增設樓梯電燈│ 2 │ 組 │2000│ 4000│ 4000│ │ ├──┼─────────┼──┼──┼──┼───┼─────┤ │ │ 14 │2F套房. 排水配置1F│ 1 │ 式 │2000│ 2000│ 2000│ │ ├──┼─────────┼──┼──┼──┼───┼─────┤ │ │ 15 │拆冷氣 │ 1 │ 式 │2000│ 2000│ 2000│ │ ├──┼─────────┼──┼──┼──┼───┼─────┼───────┤ │ │ 合計 │ │ │ │150490│ 102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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