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5 年度竹北簡字第 2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03號 原   告 芎林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隆 被   告 呂君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 7 號業務侵占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5 年審附民字第33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7,54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 院民國(下同)105 年7 月28日調解程序期日,原告減縮聲 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9,17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有同日調解 程序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24頁),核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次按,於期日到場為當事人之權利,是否到場,當事人有自 主之權利,此所以民事訴訟法有一造辯論判決與擬制合意停 止訴訟之規定,觀諸之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386 條、第 191 條規定自明。因之,在押或在監執行中之被告,若以書 狀或於審理期日,具體表明於言詞辯論期日不願到場,則基 於私法自治所產生之訴訟上處分主義觀點,自應尊重被告之 意思,不必借提到場。況借提到場之費用亦為訴訟費用之一 部分,原則上應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倘被告敗訴而命其負 擔該借提費用,亦違其本意。是被告既表明放棄到場權利, 自應尊重其決定。揆之上開說明,本件被告現因案在法務部 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各1 紙在卷可憑;而其於105 年9 月22日以視訊訊問時 具體表明無庸提解到庭,願以視訊方式直接審理,本院無從 辦妥借提手續將被告借提到院出庭,而本院於該日庭期亦以 視訊連線方式進行審理,並參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 條 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已有當事人得以視訊設 備直接審理之規定,一般訴訟應無不能比照辦理之理由,則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自103 年2 月14日至103 年8 月15日間任職原告公司, 擔任送貨司機,負責載送瓦斯桶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執行業 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 ,將所收貨款合計119,175 元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原告, 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 年度偵字第9051號起訴 在案,並由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7 號審理。為此,爰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19,17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 ㈠、目前沒有能力賠償原告。 ㈡、答辯聲明: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不爭執事項如下: 被告於103 年2 月14日起至同年8 月15日任職原告公司擔任 送貨司機,於如105 年度審易字第7 號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向 客戶收取貨款後侵占入己,經本院判處業務侵占罪有期徒刑 七月確定。 四、本件爭點: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19,175元,有無理由? 五、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有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7 號刑事宣 示判決筆錄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而被告所涉業務侵占 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7 號判處被告犯 業務侵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 月等情,此據本院依職權 調取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7 號業務侵占偵、審案卷核閱屬 實,是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 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另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 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 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 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 一之效力,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13 條第1 項、第 2 項、第22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19,175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105 年3 月14日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 第2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05 年3 月24日發生 效力)翌日即105 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末按本件因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依法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 ,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是 本院於裁判時即無確定訴訟費用金額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 ┌──┬──────┬─────────────┬─────┐ │編號│犯罪日期 │犯罪地點 │ 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 ├──┼──────┼─────────────┼─────┤ │1 │103年7月2日 │四海遊龍即超好吃小吃店 │3860元 │ │ │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 │ ├──┼──────┼─────────────┼─────┤ │2 │103年7月8日 │四海遊龍即超好吃小吃店 │3860元 │ │ │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 │ ├──┼──────┼─────────────┼─────┤ │3 │103年7月17日│四海遊龍即超好吃小吃店 │3860元 │ │ │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 │ ├──┼──────┼─────────────┼─────┤ │4 │103年7月20日│四海遊龍即超好吃小吃店 │3860元 │ │ │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 │ ├──┼──────┼─────────────┼─────┤ │5 │103年7月24日│四海遊龍即超好吃小吃店 │3860元 │ │ │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 │ ├──┼──────┼─────────────┼─────┤ │6 │103年7月31日│四海遊龍即超好吃小吃店 │3860元 │ │ │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 │ ├──┼──────┼─────────────┼─────┤ │7 │103年7月1日 │大中華粥店 │1 萬9100元│ │ │ │(新竹縣○○市○○○路○○號)│ │ ├──┼──────┼─────────────┼─────┤ │8 │103年7月10日│新竹縣○○市○○路○段○○○號│1000元 │ ├──┼──────┼─────────────┼─────┤ │9 │103年7月14日│新竹縣竹北市 │2285元 │ ├──┼──────┼─────────────┼─────┤ │10 │103年7月15日│新竹縣竹北市 │5245元 │ ├──┼──────┼─────────────┼─────┤ │11 │103年7月16日│新竹縣竹北市 │2000元 │ ├──┼──────┼─────────────┼─────┤ │12 │103年7月20日│新竹縣竹北市 │2280元 │ ├──┼──────┼─────────────┼─────┤ │13 │103年7月26日│新竹縣竹北市 │1 萬1410元│ ├──┼──────┼─────────────┼─────┤ │14 │103年7月間某│新竹縣○○鄉○○路○巷○○號5│2880元 │ │ │日 │樓之1 │ │ ├──┼──────┼─────────────┼─────┤ │15 │103年7月25日│新竹縣竹北市 │8000元 │ ├──┼──────┼─────────────┼─────┤ │16 │103年8月15日│新竹縣湖口鄉 │4 萬1815元│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