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05號
原 告 蔡淑玲
訴訟
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
被 告 佳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高德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 律師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常家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時
,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