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5 年度竹北簡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18號 原   告 歐雅士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朝日道人 被   告 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貳萬參仟 陸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伍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原告前 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 柒仟貳佰貳拾柒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 年9 月30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0月5 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