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18號
原 告 歐雅士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朝日道人
被 告 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貳萬參仟
陸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伍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原告前
對於被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
柒仟貳佰貳拾柒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 年9 月30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0月5 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