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72號
原 告 朱昭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柏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