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謝維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全達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讚祥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肇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又原告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
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全達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等人損害
賠償事件,未於
起訴狀內記載肇事逃逸之被告真正姓名、住
所或居所,並提出其
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2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此項裁定業於105 年7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前揭規定,其訴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