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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5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永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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