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北台灣牛樟園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種義
人
聲 請 人 呂金川
上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劉國龍 住桃園市○○區○○路○○○巷○號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喜來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秀芬、昇倚育
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提出之證一,可知原告以
新臺幣(下同)65,858,258元得標買受,係以
上開金額核定,本
件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之3,000 元,另須
補繳2,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586,56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 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