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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5 年度竹東簡調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北台灣牛樟園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種義 人 聲 請 人 呂金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國龍  住桃園市○○區○○路○○○巷○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喜來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秀芬、昇倚育 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提出之證一,可知原告以 新臺幣(下同)65,858,258元得標買受,係以上開金額核定,本 件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之3,000 元,另須 補繳2,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586,56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 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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