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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6 年度竹北小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75號 原   告 揚立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耀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品安全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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