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75號
原 告 揚立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耀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和品安全工程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