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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6 年度竹北小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75號 原   告 揚立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耀仲 被   告 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於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下同) 106年10月1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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