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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6 年度竹北小字第 3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313號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被   告 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勇 訴訟代理人 余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新世紀福爾摩斯:地獄新娘」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係 原告取得專屬授權,惟被告法定代理人余佳勇申請之網路IP 位址「114.32.231.118」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以電腦軟 體P2P 下載系爭影片,經原告發覺並蒐證後,具狀向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告訴,經 承辦之檢察官傳喚被告公司之人員蒞庭訊問,證明該公司網 路設有密碼,但未知究係何人下載系爭影片,故依據罪疑唯 輕原則以105年度偵字第11471號(書狀誤載為105 年度偵字 第114714號)不起訴處分在案。 ㈡、經查,被告法定代理人既係網路IP位址「114.32.231.118」 之申請者,且該網路IP申辦使用之地址為被告公司,又設有 密碼,只有被告公司內部人員才有密碼,故下載系爭影片之 人應是被告公司內部人員,致使原告著作財產權權益受損, 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8條第1 項規定,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之損害負賠償之責。又系爭影 片製作及產銷,必須集合影片之編導、演員演出、拍攝、發 行宣傳等過程,無不耗費鉅資及心血,原告亦花費數億元金 額向各大電影公司取得台灣地區影音產品出租及銷售之專屬 授權,因科技之進步,電腦網路使用之普及,致使不少消費 者非經給付費用之程序而逕自網路上下載免費影片觀賞,對 於版權業者已有劣幣驅逐良幣之態勢,造成版權業者莫大之 損失,且方其時,國內電影戲院亦正在上映中,而原告受侵 害之影片,在國內電影院票據售價約為新台幣(下同)250 元,審酌上情及其經電腦網路公開傳輸,其損失更難以估算 ,是被告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程度不可謂不鉅,爰依著作 權法第88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9萬元。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9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原告無法證明係被告公司人員下載系爭影片,原告應向實際 侵權行為人請求,而非網際網路申請人。並聲明:駁回原告 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8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 文。再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 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 累,亦應駁回原告事實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 判例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內部人員有下載系爭影片之不法侵害權利 行為,致使原告著作財產權權益受損等情,為被告所否認, 原告自應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上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原告雖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不起訴處分書、IP位址「114.32.231.118」下載資 訊為證(見本院卷第29至32頁),惟僅能證明被告法定代理 人申請之網路IP位址「114.32.231.118」曾下載系爭影片, 尚無法證明係何人下載系爭影片,且上開IP位址裝機地址在 被告經營址新竹縣○○市○○街○○○號1樓,為開放空間,該 網際網路服務有WIFI無線網路功能,並以被告公司營業用電 話號碼「0000000」 做為無線網路密碼等情,業據證人即被 告公司員工黃美麗、余政達、李俊毅、許俐萍、詹博雯、邱 筠崴在刑事案件偵查中證述綦詳,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於偵查 中提出之無線分享器照片可佐,此節除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147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屬實,是被告法定代理人 所申辦之無線網路功能雖有設置密碼,然該密碼係被告公司 公開之電話號碼,遭有心人猜測破解,亦非毫無可能,尚無 法排除有他人因此而擅自連結使用上開網際網路之可能性, 自不能遽以被告法定代理人所申辦之網際網路IP位址有下載 系爭影片之種子檔案乙情,即認定係被告之受僱人下載系爭 影片,更遑論原告迄未提出究係被告之受僱人何人下載系爭 影片,焉能要求被告依民法第188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負僱 用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原告所為主張猶顯無稽,難以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有下載 系爭影片之不法侵害權利行為,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9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聲請調查之證 據及所舉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 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 於判決時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即裁判費 1,000元)。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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