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313號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被 告 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勇
訴訟代理人 余政達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
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新世紀福爾摩斯:地獄新娘」影片(下稱
系爭影片)係
原告取得專屬授權,
惟被告法定代理人余佳勇申請之網路IP
位址「114.32.231.118」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以電腦軟
體P2P 下載系爭影片,經原告發覺並蒐證後,具狀向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告訴,經
承辦之檢察官傳喚被告公司之人員蒞庭訊問,證明該公司網
路設有密碼,但未知究係何人下載系爭影片,故依據罪疑唯
輕原則以105年度偵字第11471號(書狀誤載為105 年度偵字
第114714號)不起訴處分在案。
㈡、
經查,被告法定代理人既係網路IP位址「114.32.231.118」
之申請者,且該網路IP申辦使用之地址為被告公司,又設有
密碼,只有被告公司內部人員才有密碼,故下載系爭影片之
人應是被告公司內部人員,致使原告著作財產權權益受損,
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
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8條第1
項規定,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之損害負賠償之責。又系爭影
片製作及產銷,必須集合影片之編導、演員演出、拍攝、發
行宣傳等過程,無不耗費鉅資及心血,原告亦花費數億元金
額向各大電影公司取得台灣地區影音產品出租及銷售之專屬
授權,因科技之進步,電腦網路使用之普及,致使不少
消費
者非經給付費用之程序而逕自網路上下載免費影片觀賞,對
於版權業者已有劣幣驅逐良幣之態勢,造成版權業者莫大之
損失,且方其時,國內電影戲院亦正在上映中,而原告受侵
害之影片,在國內電影院票據售價約為新台幣(下同)250
元,審酌上情及其經電腦網路公開傳輸,其損失更難以估算
,是被告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程度不可謂不鉅,
爰依著作
權法第88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9萬元。
㈢、
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9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請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原告無法證明係被告公司人員下載系爭影片,原告應向實際
侵權行為人請求,
而非網際網路申請人。並聲明:駁回原告
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8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
文。再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
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
累,亦應駁回原告事實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
判例意旨
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內部人員有下載系爭影片之不法侵害權利
行為,致使原告著作財產權權益受損
等情,為被告所否認,
原告自應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
上開事實負
舉證責任。經查,
原告雖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不起訴處分書、IP位址「114.32.231.118」下載資
訊為證(見本院卷第29至32頁),惟僅能證明被告法定代理
人申請之網路IP位址「114.32.231.118」曾下載系爭影片,
尚無法證明係何人下載系爭影片,且上開IP位址裝機地址在
被告經營址新竹縣○○市○○街○○○號1樓,為開放空間,該
網際網路服務有WIFI無線網路功能,並以被告公司營業用電
話號碼「0000000」 做為無線網路密碼等情,
業據證人即被
告公司員工黃美麗、余政達、李俊毅、許俐萍、詹博雯、邱
筠崴在刑事案件偵查中證述
綦詳,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於偵查
中提出之無線分享器照片
可佐,此節除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147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
,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屬實,是被告法定代理人
所申辦之無線網路功能雖有設置密碼,然該密碼係被告公司
公開之電話號碼,遭有心人猜測破解,亦非毫無可能,尚無
法排除有他人因此而擅自連結使用上開網際網路之可能性,
自不能遽以被告法定代理人所申辦之網際網路IP位址有下載
系爭影片之種子檔案乙情,即認定係被告之受僱人下載系爭
影片,更遑論原告
迄未提出究係被告之受僱人何人下載系爭
影片,焉能要求被告依民法第188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負僱
用人之
侵權行為責任,原告所為主張
猶顯無稽,難以憑採。
四、
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有下載
系爭影片之不法侵害權利行為,原告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9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
聲請調查之證
據及所舉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
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
於判決時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即
裁判費
1,000元)。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
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