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05號
原 告 宏欣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曉娟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清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費用等事
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參拾伍萬伍仟參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仟捌佰陸拾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