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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6 年度竹北簡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費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05號 原   告 宏欣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曉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清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等事   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參拾伍萬伍仟參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仟捌佰陸拾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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