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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6 年度竹北簡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44號 原   告 湯秀華       竹松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德  住新竹縣○○鄉○○村○○街○○巷○號            居新竹縣○○市○○路○○○○○○號1樓 被   告 陳建評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 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湯秀華並 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 月二十五日正常價格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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