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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6 年度竹北簡字第 3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44號 原   告 竹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德 原   告 湯秀華 被   告 陳建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竹松國際有限公司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湯秀華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百分之五十九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6 時10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ANJ-2760號車輛) 沿新竹縣竹北市○○路由南往北行駛,行經中華路340 之14 號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原告湯秀華所有停放在該處 之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下稱2660-PM 號車輛) 、原告竹松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竹松公司)所有車牌號碼; ABJ-7751自用小客車(下稱ABJ-7751號車輛),造成2660-P M 號車輛、BJ-7751 號車輛均受損。原告竹松公司將BJ-775 1 號車輛送修,共計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63,385元 (其中零件28,385元、工資15,000元、烤漆20,000元);原 告湯秀華所有2660-PM 號車輛則經保養廠評估無法完全修復 ,已經報廢,於本件車禍發生前價值為140,000 元,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所受損害 金額等語。並於本院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竹松公司 63,385元,及自106 年11月2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湯秀華140, 000 元,及自106 年11月2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被告於106 年8 月25日6 時10分許,駕駛ANJ-2760號車輛沿 新竹縣竹北市○○路由南往北行駛,行經中華路340 之14號 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先撞擊原告湯秀華所有停放在該處 之2660-PM 號車輛,2660-PM 號車輛受撞擊後再往左推撞同 樣停放於該處之原告竹松公司所有ABJ-7751號車輛),造成 0000-PM 號車輛、BJ-7751 號車輛均受損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照片、行車執照等件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10至17頁、第44-45 頁),且經本院依職權向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調取本件事故之相關資料核閱屬 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6 年12月11日竹縣北警 交字第1065014662號函檢附本件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 析研判表、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談話紀錄 表及事故照片(見本院卷第28至40頁)存卷可稽。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 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四、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交通事故發生時之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直路、路面乾 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 北分局函送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事故照片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第34至40頁),是依其情節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卻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以致其駕駛 之自用小客車前車頭向前追撞原告湯秀華停放停放路旁靜止 中之2660-PM 號車輛右側車身,2660-PM 號車輛受撞擊後又 往左推撞原告竹松公司所有BJ-7751 號車輛,致原告湯秀華 、竹松公司所有之上開車輛均受損,則被告顯有過失自明, 且上開車輛之損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故被告就本件事故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堪認定。 五、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 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不法毀損他人 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 184 條、民法第191 條之2 、第196 條分別定有明文。第按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 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之決議可資參照 。查被告因前開不慎駕車行為肇致本件車禍,並致原告竹松 公司所有BJ-7751 號車輛、原告湯秀華所有2660-PM 號車輛 受有損害等情,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說明,被告自應就原告 竹松公司所有BJ-7751 號車輛、原告湯秀華所有2660-PM 號 車輛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次查,原告竹松公司所有BJ-7751 號車輛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共計支出修復費用63,385元( 含稅),其中零件28,385元、工資15,000元、烤漆20,000元 等情,有原告竹松公司提出之風城汽車有限公司估價單(見 本院卷第建本院卷第18頁)在卷可佐,經核上開估價單所列 各修復項目與BJ-7751 號車輛受損之情形相符,堪認確係屬 修復BJ-7751 號車輛所必要,而各項費用亦尚稱合理,則原 告竹松公司此部分主張即堪採信。又BJ-7751 號車輛車輛係 於102 年5 月出廠,此有原告竹松公司提出之行車執照在卷 可按,至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06 年8 月25日),已有4 年 4 個月之使用期間,揆之前揭說明,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 零件,自應予以折舊,本院依行政院台(86)財字第00000 號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 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 年,每年折 舊率千分之369 ,而BJ-7751 號車輛車輛修復之零件費用為 28,385元,是BJ-7751 號車輛更新零件部分之損害經折舊後 之價額為3,946 元(計算式如附表一),再加上前開工資15 ,000元及烤漆20,000元因無折舊之問題,且該部分之支出係 屬修復BJ-7751 號車輛車輛所必要之費用,則BJ-7751 號車 輛車輛修復費用應為38,946元(計算式:3,946 +15,000+ 20,000=38,946);另原告湯秀華所有2660-PM 號車輛所受 之損害經保養廠評估無法完全修復,已經報廢。本院審酌00 00 -PM號車輛於95年出廠價值為819,000 元,有行照、汽車 保險單(見本院卷一第7 頁、第44頁)在卷可按,而前開車 輛,已逾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 年,應以5 年計算,本院 依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1 號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每年折 舊率千分之369 ,於本件車禍發生前剩餘價值為81,928元( 計算式如附表二)。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竹松公司、湯秀 華對被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係未約定期限之給付,亦未約 定遲延利率,原告均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1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 ,即屬有據。 七、綜上,原告竹松公司、湯秀華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38,946元、81,928元,及均自106 年11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 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一: ┌───────────────────────────────┐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 ├─────┬─────────────────────────┤ │第1年折舊 │28,385×0.369=10,474 │ ├─────┼─────────────────────────┤ │第2年折舊 │(28,385-10,474)×0.369=6,609 │ ├─────┼─────────────────────────┤ │第3年折舊 │(28,385-10,474-6,609)×0.369=4,170 │ ├─────┼─────────────────────────┤ │第4年折舊 │(28,385-10,474-6,609 -4,170 )×0.369 =2,632 │ ├─────┼─────────────────────────┤ │第5年折舊 │(28,385-10,474-6,609 -4,170 -2,632 )×0.369 │ │ │×4/12=554 │ ├─────┴─────────────────────────┤ │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 │ │28,385-10,474-6,609 -4,170 -2,632 -554=3,946 │ ├───────────────────────────────┤ │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 └───────────────────────────────┘ 附表二: ┌───────────────────────────────┐ │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折舊之計算 │ ├─────┬─────────────────────────┤ │第1年折舊 │819,000×0.369=302,211 │ ├─────┼─────────────────────────┤ │第2年折舊 │(819,000-302,211)×0.369= 190,695 │ ├─────┼─────────────────────────┤ │第3年折舊 │(819,000-302,211-190,695)×0.369=120,329 │ ├─────┼─────────────────────────┤ │第4年折舊 │(819,000 -302,211 -190,695 -120,329 )×0.369 │ │ │=75,927 │ ├─────┼─────────────────────────┤ │第5年折舊 │(819,000 -302,211 -190,695 -120,329 -75,927)│ │ │×0.369=47,910 │ ├─────┴─────────────────────────┤ │折舊後之金額: │ │819,000-302,211-190,695-120,329-75,927-47,910=81,928 │ ├───────────────────────────────┤ │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