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44號
原 告 竹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德
原 告 湯秀華
被 告 陳建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竹松國際有限公司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湯秀華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百分之五十九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
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6 時10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ANJ-2760號車輛)
沿新竹縣竹北市○○路由南往北行駛,行經中華路340 之14
號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原告湯秀華所有停放在該處
之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下稱2660-PM 號車輛)
、原告竹松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竹松公司)所有車牌號碼;
ABJ-7751自用小客車(下稱ABJ-7751號車輛),造成2660-P
M 號車輛、BJ-7751 號車輛均受損。原告竹松公司將BJ-775
1 號車輛送修,共計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63,385元
(其中零件28,385元、工資15,000元、烤漆20,000元);原
告湯秀華所有2660-PM 號車輛則經保養廠評估無法完全修復
,已經報廢,於本件車禍發生前價值為140,000 元,為此,
爰依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系爭車輛所受損害
金額等語。並於本院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竹松公司
63,385元,及自106 年11月2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湯秀華140,
000 元,及自106 年11月23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被告於106 年8 月25日6 時10分許,駕駛ANJ-2760號車輛沿
新竹縣竹北市○○路由南往北行駛,行經中華路340 之14號
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先撞擊原告湯秀華所有停放在該處
之2660-PM 號車輛,2660-PM 號車輛受撞擊後再往左推撞同
樣停放於該處之原告竹松公司所有ABJ-7751號車輛),造成
0000-PM 號車輛、BJ-7751 號車輛均受損之事實,
業據其提
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照片、行車執照等件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10至17頁、第44-45 頁),且經本院
依職權向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調取本件事故之相關資料核閱屬
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6 年12月11日竹縣北警
交字第1065014662號函檢附本件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
析研判表、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談話紀錄
表及事故照片(見本院卷第28至40頁)存卷
可稽。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
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
堪信原告
上開主張為真。
四、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交通事故發生時之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直路、路面乾
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
北分局函送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事故照片在
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第34至40頁),是依其情節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
詎被告卻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以致其駕駛
之自用小客車前車頭向前追撞原告湯秀華停放停放路旁靜止
中之2660-PM 號車輛右側車身,2660-PM 號車輛受撞擊後又
往左推撞原告竹松公司所有BJ-7751 號車輛,致原告湯秀華
、竹松公司所有之上開車輛均受損,則被告
顯有過失自明,
且上開車輛之損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
故被告就本件事故應負過失
侵權行為責任,
洵堪認定。
五、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
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不法毀損他人
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
184 條、民法第191 條之2 、第196 條分別定有明文。第按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
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
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
民事庭會議之決議
可資參照
。查被告因前開不慎駕車行為肇致本件車禍,並致原告竹松
公司所有BJ-7751 號車輛、原告湯秀華所有2660-PM 號車輛
受有損害
等情,已如前述,
揆諸前開說明,被告自應就原告
竹松公司所有BJ-7751 號車輛、原告湯秀華所有2660-PM 號
車輛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次查,原告竹松公司所有BJ-7751
號車輛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共計支出修復費用63,385元(
含稅),其中零件28,385元、工資15,000元、烤漆20,000元
等情,有原告竹松公司提出之風城汽車有限公司估價單(見
本院卷第建本院卷第18頁)在卷
可佐,經核上開估價單所列
各修復項目與BJ-7751 號車輛受損之情形相符,堪認確係屬
修復BJ-7751 號車輛所必要,而各項費用亦尚稱合理,則原
告竹松公司此部分主張即堪採信。又BJ-7751 號車輛車輛係
於102 年5 月出廠,此有原告竹松公司提出之行車執照在卷
可按,至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06 年8 月25日),已有4 年
4 個月之使用
期間,揆之
前揭說明,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
零件,自應
予以折舊,本院依行政院台(86)財字第00000
號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
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 年,每年折
舊率千分之369 ,而BJ-7751 號車輛車輛修復之零件費用為
28,385元,是BJ-7751 號車輛更新零件部分之損害經折舊後
之價額為3,946 元(計算式如附表一),再加上前開工資15
,000元及烤漆20,000元因無折舊之問題,且該部分之支出係
屬修復BJ-7751 號車輛車輛所必要之費用,則BJ-7751 號車
輛車輛修復費用應為38,946元(計算式:3,946 +15,000+
20,000=38,946);另原告湯秀華所有2660-PM 號車輛所受
之損害經保養廠評估無法完全修復,已經報廢。本院審酌00
00 -PM號車輛於95年出廠價值為819,000 元,有行照、汽車
保險單(見本院卷一第7 頁、第44頁)
在卷可按,而前開車
輛,已逾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 年,應以5 年計算,本院
依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1 號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每年折
舊率千分之369 ,於本件車禍發生前剩餘價值為81,928元(
計算式如附表二)。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竹松公司、湯秀
華對被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係未約定期限之給付,亦未約
定遲延利率,原告均請求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6 年1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
,
即屬有據。
七、綜上,原告竹松公司、湯秀華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38,946元、81,928元,及均自106 年11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
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一:
┌───────────────────────────────┐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
├─────┬─────────────────────────┤
│第1年折舊 │28,385×0.369=10,474 │
├─────┼─────────────────────────┤
│第2年折舊 │(28,385-10,474)×0.369=6,609 │
├─────┼─────────────────────────┤
│第3年折舊 │(28,385-10,474-6,609)×0.369=4,170 │
├─────┼─────────────────────────┤
│第4年折舊 │(28,385-10,474-6,609 -4,170 )×0.369 =2,632 │
├─────┼─────────────────────────┤
│第5年折舊 │(28,385-10,474-6,609 -4,170 -2,632 )×0.369 │
│ │×4/12=554 │
├─────┴─────────────────────────┤
│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 │
│28,385-10,474-6,609 -4,170 -2,632 -554=3,946 │
├───────────────────────────────┤
│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
└───────────────────────────────┘
附表二:
┌───────────────────────────────┐
│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折舊之計算 │
├─────┬─────────────────────────┤
│第1年折舊 │819,000×0.369=302,211 │
├─────┼─────────────────────────┤
│第2年折舊 │(819,000-302,211)×0.369= 190,695 │
├─────┼─────────────────────────┤
│第3年折舊 │(819,000-302,211-190,695)×0.369=120,329 │
├─────┼─────────────────────────┤
│第4年折舊 │(819,000 -302,211 -190,695 -120,329 )×0.369 │
│ │=75,927 │
├─────┼─────────────────────────┤
│第5年折舊 │(819,000 -302,211 -190,695 -120,329 -75,927)│
│ │×0.369=47,910 │
├─────┴─────────────────────────┤
│折舊後之金額: │
│819,000-302,211-190,695-120,329-75,927-47,910=81,928 │
├───────────────────────────────┤
│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