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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6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保俐望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君峙 相 對 人 王泉鑫即順發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用,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779 元,應 繳調解費1,000 元。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2月1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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