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5號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衛碧華
黃發源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豪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垣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
駁回。
反訴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被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
訴訟標的必須
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
9條定有明文。據此,被告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
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即應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於言詞辯
論終結後,則不得提起反訴。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對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之本訴,
已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嗣被告即反訴原告
於106年11月20日提出反訴,顯
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自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