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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6 年度竹東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衛碧華       黃發源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豪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 9條定有明文。據此,被告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 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即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於言詞辯 論終結後,則不得提起反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對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之本訴, 已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嗣被告即反訴原告 於106年11月20日提出反訴,顯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自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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