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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6 年度竹東簡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83號 原   告 彭進田       彭進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瑞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界址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起訴,且訴訟標的 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 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 下同)165萬元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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