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詹德威
羅秋森
相 對 人 永安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東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係依
僱傭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預告
工資、
資遣費、特休未休薪資,
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
桃園市,已據聲請人
起訴狀載明,並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且
兩造復未
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
揆
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是以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