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7 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詹德威       羅秋森 相 對 人 永安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東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僱傭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預告 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薪資,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 桃園市,已據聲請人起訴狀載明,並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兩造復未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揆 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是以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