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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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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7 年度竹北小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字第192號 原   告 衛玟婷 被   告 椰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遠慶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鄭玉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 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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