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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7 年度竹北建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建簡字第12號 原   告 立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烘森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蔡麗雯律師       古旻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新竹縣政府之現法定代理人楊文科為被告即反訴原告新 竹縣政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 時不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復為民事訴訟法第178條所明定。 二、查被告即反訴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變 更為楊文科。惟其未聲明承受訴訟,裁定被告即反訴原 告新竹縣政府之現法定代理人楊文科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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