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竹北建簡字第12號
原 告 立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即
反訴被告
法定
代理人 吳烘森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
律師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即
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蔡麗雯律師
古旻書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新竹縣政府之現法定代理人楊文科為被告即反訴原告新
竹縣政府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惟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
時不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復為民事訴訟法第178條所明定。
二、查被告即反訴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變
更為楊文科。惟其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裁定被告即反訴原
告新竹縣政府之現法定代理人楊文科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