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竹北建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即
反訴原告
法定
代理人 楊文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
竹北建簡字第1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57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7,935 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616,4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08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琬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