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7 年度竹北建簡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建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 竹北建簡字第1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935 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616,4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08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琬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