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7年度竹北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海鏵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德琳
被 告 金寶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對於被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
異議,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而因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049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千元,扣
除已繳付之5百元外,尚應繳付5百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
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7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