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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7 年度竹北建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建簡字第6號 原   告 海鏵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琳 被   告 金寶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而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3,049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千元,扣 除已繳付之5百元外,尚應繳付5百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 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7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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