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竹北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寶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樹均
被 告 彭煥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
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1 月31日下午4 時
宣判,
惟本件尚
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