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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7 年度竹北建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寶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均 被   告 彭煥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 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1 月31日下午4 時宣判本件尚 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上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