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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7 年度竹北簡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秀 被 上 訴人 穩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揚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 月 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3 月19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 新臺幣4,470 元,此補正通知已於108 年3 月25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