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臻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思秀
被
上 訴人 穩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揚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 月
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3 月19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
新臺幣4,470 元,此補正通知已於108 年3 月25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