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7 年度竹北簡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77號 原   告 豐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音 被   告 碧友富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子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 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