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77號
原 告 豐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音
被 告 碧友富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子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
異議,視為
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
正本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
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