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64號
上 訴 人 陳金環
○ ○ ○ 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毅開發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竹北
簡字第64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1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