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85號
原 告 來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美華
被 告 風洋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的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
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原聲請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1,153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聲
請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以106 年度補
字第107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6 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
可稽。
惟
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1 份
可證
,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