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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7 年度竹北簡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85號 原   告 來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華 被   告 風洋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的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 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1,153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之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聲 請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以106 年度補 字第107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6 年10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1 份可證 ,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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