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裁定 107 年度竹北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盧菀琳
被 告1.立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慶琅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
被 告2.邱正雄
3.邱緗晉即邱吉雄
4.謝秀娥即邱信雄
承受訴訟人
5.邱瑞紅
6.陳邱瑞香
7.邱純蓮
8.杜詩淑即應為20.杜温綱承受訴訟之人(兼邱徐李
9.杜詩婷(兼邱徐李妹之
繼承人)
10.邱漢雄
11.邱騰輝即邱義煇
12.邱頎婷
13.邱騰緯即邱義龍
14.邱賢學
15.邱逢英
16.邱寶賢(兼邱徐李妹之
繼承人)
17.邱美華(兼邱徐李妹之繼承人)
18.邱美鳳(兼邱徐李妹之繼承人)
19.邱陳勤妹
21.范玉春
22.邱紅梅(兼邱徐李妹之繼承人)
23.邱展徽(兼邱徐李妹之繼承人)
24.邱敏財(兼邱徐李妹之繼承人)
25.邱敏傑(兼邱徐李妹之繼承人)
26.邱琇勤
27.邱淑梅
28.邱淑鉉
29.邱國書
30.張雲枝(即張邱鳳英之繼承人)
31.張雲華(即張邱鳳英之繼承人
32.張志堅(即張邱鳳英之繼承人)
33.張志文(即張邱鳳英之繼承人)
34.張秋芬(即張邱鳳英之繼承人)
35.邱敏洲(即邱徐李妹之繼承人)
36.邱智麟(即邱徐李妹之繼承人)
37.邱小珍(即邱徐李妹之繼承人)
38.邱玉萍(即邱徐李妹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杜詩淑為被告杜温綱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本件定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下午4 時於本院第34法庭進行
言詞
辯論,均請自行到庭。
理 由
本件被告杜温綱於民國107 年6 月17日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6
8 條之規定,訴訟程序
當然停止,
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據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07 年12月6 日北地所登字第10700078
27號函及附件收件日期107 年9 月11日JB22字第160350號繼承人
杜詩淑、被繼承人杜温綱、分割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依
同法第178 條之規定,
爰裁定命杜詩淑為被告杜温綱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進行辯論,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又,民事訴
訟法第433 條之1 簡易訴訟案件之言詞辯論次數,規定「
簡易訴
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
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請特別注意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