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東小字第3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陳銘鐘
被 告 長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發
被 告 李木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
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被告長江
交通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七日起,被告李木源自民國一
○七年三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
上訴狀(應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