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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7 年度竹東小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東小字第3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陳銘鐘 被   告 長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發 被   告 李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被告長江 交通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七日起,被告李木源自民國一 ○七年三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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