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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7 年度竹東小字第 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東小字第87號 原   告 瑞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被   告 李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0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107 年 3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竹東簡易庭(新竹縣○○鎮○○路○○○ 號) 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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