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博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紹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鼎峰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