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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8 年度竹北勞簡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思語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便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424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