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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8 年度竹北小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21號 原   告 詠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麟 被   告 光合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昭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貨款新臺幣6 萬7,515 元等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余昭慶就其是否有法定代理權 一事,現由余昭慶與被告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民事事 件,於本院另案以107 年度訴字第645 號審理中,則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之民事訴訟裁判,就被告有無經合法代 理而得裁判,悉以上述判決結果為據,本院認在上開訴訟確 定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