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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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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8 年度竹北建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宏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澤偉 被    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另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 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分別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因原告起訴時未繳納 裁判費,此屬原告起訴程式之欠缺,然前開事項依法可補正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5 月3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