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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8 年度竹北建簡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宏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澤偉 訴訟代理人 彭曉薇 被   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0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叁佰壹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契約書第21條約 定,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合意以契約工程地點所在地即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本院對 本件訴訟即有管轄權,合應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攬由被告所承攬竹北市文中一(東興國中 )校舍興建工程之油漆工程,原告早已將系爭油漆工程全數 完工,並經驗收完成,然被告乃迄未給付剩餘工程款新臺幣 (下同)431,319元。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431,3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依工程契約書第14條約定,驗收完成時始給付尾 款,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告應舉證證明系爭油漆工程已 全數驗收完成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 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契約書、估價單、小 包請款估驗單、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且系爭油漆工程卻 已經業主新竹縣政府於107年4月17日驗收合格,有新竹縣 政府109年2月3日府工程字第1090006218號函暨工程結算 驗收證明書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431,3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非無據,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宣告: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宣告假執行,經核亦尚無不合, 爰併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