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宏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澤偉
訴訟代理人 彭曉薇
被 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
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0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叁佰壹拾玖元
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
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契約書第21條約
定,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合意以契約工程地點所在地即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兩造
合意管轄之約定,本院對
本件訴訟即有
管轄權,合應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
承攬由被告所承攬竹北市文中一(東興國中
)校舍興建工程之油漆工程,原告早已將
系爭油漆工程全數
完工,並經驗收完成,然被告
乃迄未給付剩餘工程款新臺幣
(下同)431,319元。為此,
爰依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431,31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依工程契約書第14條約定,驗收完成時始給付尾
款,依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告應舉證證明系爭油漆工程已
全數驗收完成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
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提出工程契約書、估價單、小
包請款估驗單、
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且系爭油漆工程卻
已經業主新竹縣政府於107年4月17日驗收合格,有新竹縣
政府109年2月3日府工程字第1090006218號函
暨工程結算
驗收證明書在卷
可稽,自
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431,3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
非無據,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宣告: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適用
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被告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免為宣告假執行,經核亦尚無不合,
爰併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