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竹北建簡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寶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樹均
相 對 人 林國明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
惟相對人之住所
係在苗栗縣○○鎮○○里0鄰○○0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
住所地之
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
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