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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8 年度竹北建簡調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建簡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寶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均 相 對 人 林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相對人之住所 係在苗栗縣○○鎮○○里0鄰○○0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 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於該管 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