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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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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8 年度竹北簡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宏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鄭澤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趙健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趙健蓉於本院一O八年度竹北建簡字第五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為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 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起訴,然相對人即被告達固 營造有限公司僅設董事一人即原法定代理人鄭達三,惟鄭達 三業已死亡,爰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確僅設董事一人即原 法定代理人鄭達三,惟原法定代理人鄭達三已於民國107年1 1月30日死亡,有達固營造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鄭達 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 公司現已無法定代理人,是聲請人即原告聲請為相對人即被 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本院審酌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原僅設董事 一人即鄭達三,惟另有股東朱元若、方惠雲、趙健蓉等三人 ,其中朱元若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方惠 雲、趙健蓉出資額均為12,000,000元,方惠雲、趙健蓉係除 鄭達三(鄭達三出資額為19,000,000元)外之最大股東,且 趙健蓉為鄭達三之配偶,有達固營造有限公司董事股東名暨 鄭達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衡情趙健蓉相對於朱元若、 方惠雲應就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營運狀況較有 相當程度之瞭解,且依其年齡、智識程度,亦有能力代理相 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為本件訴訟行為,應足以維護 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最佳權益,爰選任趙健蓉 於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之本院 108年度竹北建簡字第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程序,為相對 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之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