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宏偉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鄭澤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趙健蓉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趙健蓉於本院一O八年度竹北建簡字第五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為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使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
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起訴,然相對人即被告達固
營造有限公司僅設董事一人即原法定代理人鄭達三,
惟鄭達
三業已死亡,
爰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確僅設董事一人即原
法定代理人鄭達三,惟原法定代理人鄭達三已於民國107年1
1月30日死亡,有達固營造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鄭達
三除戶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
堪認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
公司現已無法定代理人,是聲請人即原告聲請為相對人即被
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
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本院審酌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原僅設董事
一人即鄭達三,惟另有股東朱元若、方惠雲、趙健蓉等三人
,其中朱元若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方惠
雲、趙健蓉出資額均為12,000,000元,方惠雲、趙健蓉係除
鄭達三(鄭達三出資額為19,000,000元)外之最大股東,且
趙健蓉為鄭達三之配偶,有達固營造有限公司董事股東名
暨
鄭達三除戶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衡情趙健蓉相對於朱元若、
方惠雲應就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營運狀況較有
相當程度之瞭解,且依其年齡、智識程度,亦有能力代理相
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為
本件訴訟行為,應足以維護
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之最佳權益,爰選任趙健蓉
於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之本院
108年度竹北建簡字第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程序,為相對
人即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之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