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永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嘉政
相 對 人 周瓊暖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當事人
兩造如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又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
被告簽訂有提供進修輔導服務之契約,被告
迄今僅繳付部分金額,而拒絕支付餘款予原告,為此提起本
訴等語。
惟被告
住所設於新北市○○區○○○路○○○ 號12樓
之5 ,且兩造就
上開約定另訂有契約書,其上第17條約定如
因該契約約定事項涉訟,同意以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前開契約書影本在卷
可稽。是兩造既已書面合意,
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