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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8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中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達 代 理 人 周仕傑律師 相 對 人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買賣 價金。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宜蘭縣○○市○○路○○巷○ 弄○號,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