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中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榮達
代 理 人 周仕傑
律師
相 對 人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係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買賣
價金。
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宜蘭縣○○市○○路○○巷○
弄○號,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