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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8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中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達 代 理 人 周仕傑律師 相 對 人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 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聲請人抗告意旨略以兩造買賣契約係以新竹縣東興國中 為債務履行地,本院就本件即有管轄權依法提起抗告等 語。 二、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 請人即原告係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即被告給付 買賣價金,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報價單所載,核確係以新竹縣 東興國中為債務履行地。據此,兩造間因買賣契約涉訟,並 定有債務履行地,而該債務履行地係屬本院管轄,則本院就 本件即有管轄權,應認聲請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撤銷本院108年7月17日所為移轉管 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