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中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榮達
代 理 人 周仕傑
律師
相 對 人 達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三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
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聲請人抗告意旨
略以:
兩造間
買賣契約係以新竹縣東興國中
為債務履行地,本院就
本件即有
管轄權,
爰依法提起抗告等
語。
二、
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
請人即原告係依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即
被告給付
買賣價金,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報價單
所載,核確係以新竹縣
東興國中為債務履行地。據此,兩造間因買賣契約涉訟,並
定有債務履行地,而該債務履行地係屬本院管轄,則本院就
本件即有管轄權,應認聲請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撤銷本院108年7月17日所為移轉管
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