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東小字第164號
原 告 昱聯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湘崴
訴訟代理人 鄭新川
被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8日
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
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