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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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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8 年度竹東小字第 2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 年度竹東小字第289號 原   告 朝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峰 訴訟代理人 柯佳蓉 被   告 呂紹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八年 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